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认识错误深刻,表现良好,并无其他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再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规定6-12个月期限,取消其期限内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在学院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处分解除申请表》,并由学生所在系结合学生处分期限内学习、生活表现情况填写意见,报至学生工作部予以审核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拥有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行政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盗窃、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他人签字构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诈骗财物、违章经营,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对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布、张贴经商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每人均以所涉及总价值计,按以上条款处理;对策划、组织者加重处理。
第十条 对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者或互相殴打的双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打架中起预谋、策划、组织作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致人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者,根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登录非法网站。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或现代通讯手段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或实施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
(三)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对其功能进行修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四)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散布不当言论,诋毁学院形象、损害学院利益。
(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教学纪律,旷课上网、上机打游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视尊师重道传统美德,在教师开展教育管理过程中,不服管教,公然顶撞教师,或者在言语、行为方面给教师造成人身攻击或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作弊者、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等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四)凡一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连续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离校连续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连续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连续8-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两周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个月内擅自离校累计4-7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一个月内擅自离校累计8-11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个月内擅自离校累计12-1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一个月内擅自离校累计16-1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个月内擅自离校累计20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及公民道德规范,影响社会、校园正常秩序,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看、传阅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光盘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传播、复制、制作、贩卖、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光盘或其它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信息、隐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或为其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吸毒或教唆、胁迫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内张贴具有负面影响的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威胁、恐吓、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涉及不良贷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对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办理不良校园贷者,一经核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破坏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制度,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宿舍作息制度,在规定的夜间休息时间上网、上机打游戏或大声喧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出借(租)床位给他人者,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个月内无故晚归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磁炉、电热毯、电炉子、电暖器、电热锅、电热棒(杯)、直发夹、酒精炉、蜡烛等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或其他恶性事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及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组织打麻将及提供器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间接参与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危险品。
(八)从宿舍向楼下扔杂物、泼水等实施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翻越宿舍阳台、窗户等危险区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翻越者提供便利或不加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无理取闹,拒绝、阻碍、不配合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就业评奖评助或其他原因,对教师和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不听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擅自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人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将旁证、调查材料等一同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等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学院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给予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失去在校生享有的权利;学生所在班级应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各种处分的“以上”“以下”均包括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2017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