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华【2023】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遵循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处理本院学生院内申诉事宜。申诉委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挂靠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申诉委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委成员由院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院学生会主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申诉委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的负责人担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人,任期一般为两年。(学生由团委聘任、教师由人力资源部聘任)
第八条 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如系某一申诉事件的当事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对该申诉事件回避,并由申诉委员会或原部门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权限于该申诉事件。
第九条 申诉委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委会议;
(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下列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办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申诉逾期的,经申诉委同意后,申诉时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由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签名;
(六)申诉日期。
申诉材料不全的,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办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要件进行审查,由申诉委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受理申诉,并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对受理的学生申诉,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上报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会议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由申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申诉委会议;
(二)就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讨论;
(三)申诉委认为必要时,可由申诉学生和做出原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当面陈述和申辩;
(四)申诉委进行审查和评议;
(五)申诉委委员对审查评议结论进行表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作出处理意见时应有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办要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决定书送达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复查结论一经做出,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此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2023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