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友会华清学院分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或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的校友或校友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社会性团体。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的校友包括: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的历届毕业或肄业的学生、短训班学生以及历年的教师、职工、干部、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兼职教授和名誉教授等。
第三条 本会设立的宗旨和作用:
本会遵循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友会的宗旨,本着守望相助、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原则增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充分发挥校友的集体力量,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设于陕西省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校友办公室,邮编:710043,电话:029—826282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进行学术活动、经验交流、产业开发、合作办学、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文化活动等;
(二)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共同探索和组织实施教育创新、引进人才、科研立项、学生就业、筹措办学资金;
(三)协助学院筹备和组织院庆庆典等活动;
(四)征集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校友捐赠和资助;
(五)利用学院条件,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校友在事业上的发展;
(六)建立整合校友资料库;
(七)指导各地方校友分会开展活动,协助学院组织好校友返校开展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依法登记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地方校友团体。
个人会员: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个体。
第七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个体;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申请入会的校友与校友会办公室或所在地校友分会取得联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注册备案,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过程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对常务理事会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相关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原则上从各地区校友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学院相关领导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校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及违规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议决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不高于理事会人数1/3的比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讨论;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五)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定;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母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拨付专款;
(二)校友或其他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工作委托学院财务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一般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国内外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单位成立分会,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校友会+地区/单位+校友分会”冠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各校友分会均须在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校友分会接受本会的领导,在本会的帮助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各校友分会章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报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