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水平和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3)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5)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但对于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或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
(6)在校学习期间达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本科生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3)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处分者;
但对在1-3年级(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1-4年级)受过记过处分,毕业前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者;均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4)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但对在1-3年级(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1-4年级)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经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具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5;均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办公室对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定及复核,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学生离校前,须持离校手续单方可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