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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日期:2014-03-24 阅览次数:13586 新闻来源:

西建华[2013]3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统称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生应当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撰写学位论文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第七条  学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阶段的主要责任人,对保障学生学位论文质量起关键作用。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专业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要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自完成性及撰写规范性;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生。

第九条  在学生申请毕业答辩前,各专业应当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学生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进行人工判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立完成性、雷同性(论文内容与同届、往届学生论文内容及相关文献比对)、撰写规范性。若第一次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学生重做或修改。在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限内,可以重新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依程序提交论文答辩,重审不合格者,指导教师和评阅人所给成绩以不及格计,将成绩报教学管理部审定,并报学籍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本人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审查”。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工作量是否饱满,是否达到了我院对相应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

经指导教师学术审查后,认定学生提交审阅的学位论文系通过作假行为完成的,应书面报告所在专业和教学管理部。教学管理部在指导教师提交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双方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根据调查结果,教学管理部对学位论文是否系作假完成的给予明确鉴定,对不构成作假但存有撰写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应做出是否同意学生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的建议意见,并报学籍管理部,由学籍管理部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接到举报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后,各专业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院教学管理部调查核实。教学管理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如鉴定后认定学位论文系作假完成,教学管理部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建议报送学籍管理部,由学籍管理部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时,学籍管理部可视情节轻重,书面报请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界定标准见附件1)或者伪造数据(界定标准见附件2)等作假情形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学生学位论文按不及格计。其中:

1.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生,若为在读学生,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且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做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由学籍管理部依照程序收回其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对收回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均予以注销。

对以上所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院立即向社会予以公布,学院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将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全院通报批评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专业的年度考核内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该专业全院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其所在部门或综合管理部组织人事中心应当书面告知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对复审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籍管理部、教学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界定标准

       2. 伪造数据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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