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华〔2017〕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行为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依法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人人平等的原则,从严治学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惩防并重、重在预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籍学生及已毕业学生等。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认定
第五条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一)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违规使用他人学术认识、假设、学说、研究计划等。
第六条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一)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等;
(二)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
第七条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第八条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一)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译著、编译等;
(二)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
(三)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
第九条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一)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等;
(二)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三)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名单之外。
第十条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十一条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校根据不端行为做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如下: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本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本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三)调查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并报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如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五)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以网络形式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在纪律处分期间再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将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试行)由学籍管理部、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2017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