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华〔2017〕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面向大学生的群众性科技活动,目的在于推动高校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激励大学生主动学习、拓展知识面,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大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学院鼓励全院学生和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为提高竞赛水平,促进竞赛组织与管理工作更加有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与范围
学科竞赛是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密切的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竞赛形式分为团队赛和个人赛。
(一)国际级学科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学科竞赛: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三)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西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四)院级学科竞赛:以学院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院性学科竞赛。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科竞赛由学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统领并负责顶层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策划、协调与管理;教研室作为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一)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姚继涛
副组长:陈东立 罗明忠
成 员: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团委、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
职 责:负责我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制定我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指导和督察全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总结和表彰学科竞赛的优秀团队和个人。
(二)院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院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学院教学管理部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职责为:
1.全面负责全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协调、经费审核、总结考核、表彰奖励、对外联系及交流等工作;
2.收集、公布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3.审核竞赛申报项目(如确定团队赛参赛数量等),监督竞赛经费使用情况;
4.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
5.负责竞赛结果的公布及相关材料的存档;
6.组建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专业水平、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
7.完成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委派的其他工作。
(三)竞赛承办单位组成及职责
学科竞赛承办单位为各二级学院、各教研室,职责为:
1.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科竞赛组织与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学科竞赛负责人,并报创新办备案;
2. 根据创新办的安排与部署,学科竞赛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实施,包括:竞赛信息收集、竞赛申报(含经费预算、特殊情况报备)、宣传、报名、确定指导教师、安排赛前培训及参赛过程、购买保险等各项工作;
3. 指导教师的确定:指导教师一般为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及外聘专业教师。对于团队赛,每组参赛队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若确需多位教师(或指导教师团队)共同指导同一组的,须向创新办报备并说明原因(附件2中“三、特殊情况说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宣传动员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选拔工作;可根据报名人数,采取预选赛等方式进行选拔,保证优秀人才和作品的脱颖而出;
5.协调、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耗材和场地;
6.做好各项竞赛相关器材的管理使用,做好赛后竞赛作品及剩余和可重复利用的器材保管;
7.及时上报竞赛实施情况、竞赛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在竞赛结束一周内报送《学科竞赛工作总结》(附件4)(一项赛事一份总结);
8.每年6月、12月报送当学期竞赛承办、参与及获奖情况(附件3);
9.在《学科竞赛指南》的基础上,拓展竞赛范围与层次。拓展的竞赛,必须先向创新办上报,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经创新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指导教师职责
1.协助承办单位进行参赛学生的选拔;
2.制定竞赛培训(辅导)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按照竞赛组委会和学院的要求,完成竞赛各环节;
4.在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从低年级学生中挑选竞赛苗子,做好参赛人员储备。
第四章 竞赛过程与经费管理
(一)竞赛过程管理
根据竞赛形式的不同,具体过程管理办法如下:
1.个人赛
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在所在二级学院报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报名情况上报至创新办,创新办统一上报竞赛组委会;创新办根据报名情况,安排赛前辅导及参赛相关事宜。
2.团队赛
(1)确定承办单位:创新办根据竞赛公文(通知)的内容,确定承办单位;
(2)申报:承办单位根据竞赛公文及本办法相关内容,在完成选拔参赛学生和确定指导教师后,由负责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2),报创新办审核;
(3)辅导(培训):指导教师对前期选拔出的参赛学生进行赛前辅导;
(4)参赛:原则上由指导教师作为领队,负责比赛期间学生的管理,并在期间给予必要的指导;
(5)总结:竞赛结果由领队或承办单位学科竞赛负责人上报创新办,同时报送奖项名称、获奖等级、竞赛总结等。
获奖证书(原件)、奖杯(牌)、获奖作品等,应先送交创新办扫描或拍照存档再交还学生;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院所有。
(6)奖励:对竞赛中获奖学生、获奖团队、指导教师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颁发奖金(附件1)。
(7)表彰:每年在规定时间召开表彰大会,对竞赛获奖个人、获奖团队、指导教师等进行表彰。
(二)竞赛经费管理
1.竞赛经费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2.竞赛经费主要包括: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耗材费、实物制作材料费、有关人员(指导教师、领队、参赛学生等)的差旅费、保险费、会议费用及指导教师的指导费、获奖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等;
3.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竞赛经费由创新办统一审核。承办单位应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2)中明确经费预算,报创新办审核;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汇总竞赛所用经费的有效票据(符合学院财务要求,且所有票据均须在竞赛开始至结束时间范围内),经创新办审核后,按照学院报销程序予以报销;
4.院级学科竞赛,原则上指导教师指导费、获奖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等由学院统一承担,其他费用鼓励各承办单位多方筹措(如企业赞助等);
5.教师(包括指导教师、领队教师等)带领学生外出参加竞赛期间(院级以上),学院对教师及学生给予一定补助。教师补助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补助由创新办根据竞赛实际情况及外出情况予以认定,原则上每人每天补助不超过30元;
6. 对于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学院予以一定奖励,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7.个人赛的报名费由学生承担;团队赛的报名费原则上由学院承担,竞赛完成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8.对于团队赛,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或完成竞赛时,承办单位应及时上报创新办,经创新办核实、批准后,办理停赛手续,终止竞赛项目;对于已报名无故退赛或不按时完成竞赛内容,且未按要求办理停赛手续的,将不予报销报名费等相关费用;
9.竞赛购买相关器材所有权归学院,所有参赛作品、可重复利用的元器件及剩余器材(含元器件、耗材)在完赛后统一归竞赛承办单位保管,便于其他相关竞赛使用;符合学院固定资产界定范围的器材,须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要求申请、使用及维护。
第五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
(一)学院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教师,按奖项类别及获奖等级给予工作量认定,并按学院课时费计算标准计算指导费。具体标准如下:
注:1.指导多组学生参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每增加1组获奖学生,工作量增加0.3的系数,但原则上要求每位教师指导组数不超过3组。
2.多位教师(或指导教师团队)共同指导同一组学生参赛获奖,指导教师为2人的,总工作量按获奖奖项等级的1.5倍认定;指导教师为3人及以上的,总工作量按获奖奖项等级的2.0倍认定。
3.最高奖项为一等奖,如比赛设特等奖则对应一等奖,依此类推。
(二)对于由创新办安排的集中赛前辅导,按实际指导学时数,单独认定工作量。
(三)未获奖项的,按指导教师实际指导学时数及学生人数、指导组数核算一定的工作量,但原则上总工作量最高认定不能超过同一类别赛事优秀奖认定的工作量。
(四)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以完成竞赛为准,由创新办按学期进行认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学院专职专任教师指导学科竞赛的工作量,纳入年度工作量考核。外聘专业教师指导费由创新办按学期进行核算。
第六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一)奖励原则
1. 获奖者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奖励外,学院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奖励。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原则上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和文件为依据进行奖励。对于比赛设置特等奖的,按照特等奖对应一等奖、奖项等级依此类推给予奖励。
2.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对于学科竞赛获奖学生,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3.学科竞赛中指导学生参赛且获得奖项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教学成果奖评选、岗位评定时给予优先考虑;
4.奖励标准未列出的项目,由创新办提出奖励金额,院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审议,报院长批准;
(二)奖励标准
1.在参加竞赛过程中,以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准专利授权的在校学生,每项发明专利奖励25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元;
2.凡按参赛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设奖的竞赛,其奖励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的五分之一执行;
3.院级学科竞赛,设奖比例为:一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三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4.同一项竞赛多次获奖,只记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
5.竞赛奖励原则上按学期结算并发放,结算时间以竞赛组委会公布结果为准。
第七章 其 他
(一)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西建华[2013]54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内容附件: 附件1: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内容附件: 附件2: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内容附件: 附件3:学科竞赛情况统计表
内容附件: 附件4:学科竞赛工作总结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2017年12月7日
